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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性腐败更应关注

2001-03-0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中国科学院-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指出,人们较多地关注官员腐败,而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隐性腐败更可怕。

隐性腐败有四类:一是“寻租性腐败”,具体表现为价格双轨制、经济特权和经济垄断权、进口关税和进口配额,以及政府对某些地区或集团的“优惠政策”。二是“地下经济腐败”,指未向政府申报和纳税,其产值和收入未能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所有经济活动,如走私贩私、毒品生产运输、黑市等非法活动,及私下交易、现金交易、劳务交易等一些未统计的地下经济。三是“税收流失性腐败”,指违反公平竞争的各种合法性税收减免与海关税收等部门官员贿赂、收买、勾结、分赃等方式引起的海关税收和其他税收的流失。这是造成我国经济损失的最主要形式。四是“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”,主要涉及政府出资或援助的公共投资中的腐败损失、国有经济投资中的腐败损失、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腐败损失等。我国许多重大的腐败损失常常发生在这些领域。

当前,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,腐败的收益远远高于腐败的风险和成本。官员腐败受查处的概率很低,查处后被判刑的概率更低。各种腐败活动因“低风险,高收益”而日益活跃、猖獗。在近期,如果利用有效的手段与方法,使腐败需要付出的成本和风险高于收益,我国的腐败现象将会有所收敛。到中远期,当我国腐败的风险与成本大大高于其收益时,腐败就会得到有效控制,并有望最终得到根本遏止。

(《中国改革报》2001.2.27孙自法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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